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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时间:2017-01-04     浏览量:次     来源:自府发【2016】17号 作者:

一、参保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建立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缴费费率为9.5%,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缴费费率为6%。

个人账户按以下比例进行划拨:(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3.2%划拨。(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6%划拨。

三、待遇报销:参保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起付标准按每次住院计算:

 

 

市内协议医疗机构

市外协议医疗机构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

按住院总费用先自付起付线以后,余下部分首先自费10%(未办理转院手续的首先自费15%)再报销(不含异地安置人员)

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200

400

500

700

800

800

报销比例(%)

在职

85

84

83

82

82

退休

89

88

87

86

86

备注:我院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起付线为700

 

四、门诊特病:符合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300元/人。

五、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7月10日起施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9〕5号)和《关于修改〈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自府函〔201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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